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
(二)核发机构签注: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
(二)核发机构签注: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