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 lx,对光敏感的区域除外。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 lx,对光敏感的区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