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个人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及下列要求:
(一)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内应设置阻拦式鞋柜、独立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存放柜及消毒设施,使用前后的工作服应分开存放。更衣室对应的不同洁净级别区域两边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更换清洁作业区工作服的房间的空气洁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
(二)准清洁作业区及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的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或头罩)、口罩和工作鞋(或鞋罩)。
(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前的净化流程一般为:
1.准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更外衣→洗手→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
2.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或外衣(人员不经过准清洁区的)→洗手(人员不经过准清洁作业区的或必要时)→手消毒→更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
如采取其他人员净化流程,应对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净化要求。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