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十三条
原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