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十条

产尘车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应当采取适当的除尘或粉尘收集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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