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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