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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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