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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