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