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