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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