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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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