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