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九条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