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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