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