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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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