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