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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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