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