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央企业根据对问题线索的追损工作需要,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查处工作。中止查处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查处工作。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止查处建议呈批前,应当征求国资委意见。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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