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整改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相关企业报送的整改报告和相关材料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对问题线索作销号处理,或采取约谈、通报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对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应当在审核评估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