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按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及相关企业。复核工作不得由原核查组人员承担。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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