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按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及相关企业。复核工作不得由原核查组人员承担。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处理
中央企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按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及相关企业。复核工作不得由原核查组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