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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