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处理第三十六条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应当在查处工作完成后,将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责任认定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等材料报送国资委。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