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应当在查处工作完成后,将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责任认定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等材料报送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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