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员,有证据证明违规问题明显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对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暂停支付或兑现。

(二)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

(三)其他限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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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