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措施应当有2名以上核查组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谈话记录、工作底稿等,记录核查工作过程、核查结论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谈话记录应当由被谈话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被谈话人无故拒绝签字的,核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工作底稿应当履行复核程序。证明材料应当由被核查企业盖章确认。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核查
核查措施应当有2名以上核查组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谈话记录、工作底稿等,记录核查工作过程、核查结论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谈话记录应当由被谈话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被谈话人无故拒绝签字的,核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工作底稿应当履行复核程序。证明材料应当由被核查企业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