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措施应当有2名以上核查组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谈话记录、工作底稿等,记录核查工作过程、核查结论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谈话记录应当由被谈话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被谈话人无故拒绝签字的,核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工作底稿应当履行复核程序。证明材料应当由被核查企业盖章确认。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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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