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九条

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批准后,对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相关问题线索,以报告、通知或移送(交)函等形式办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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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