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向国资委作出报告。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专责机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三)属于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及责任追究。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移送企业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向相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

(七)其他处置方式。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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