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向国资委作出报告。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专责机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三)属于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及责任追究。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移送企业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向相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
(七)其他处置方式。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