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及近两年航权使用率情况; (九)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的代码共享航班计划的说明; (十)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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