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空运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