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空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暂停或终止国际航线运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转让、买卖和交换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不符合许可条件仍继续从事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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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