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航局根据各空运企业现有航线的实际经营情况,保留航权使用充分的航空公司经营权利。对于未有效执行的航权,民航局将予以收回。 航空公司连续两个航季未执行的航线经营许可将自动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民航局根据各空运企业现有航线的实际经营情况,保留航权使用充分的航空公司经营权利。对于未有效执行的航权,民航局将予以收回。 航空公司连续两个航季未执行的航线经营许可将自动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