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航局在收到空运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暂停国际航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航季。空运企业逾期不能复航的,自暂停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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