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空运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应当符合航空运输宏观调控政策,并向民航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暂停或终止申请书,并说明原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