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30日前、或终止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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