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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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