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