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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