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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