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节能环保、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激励。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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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