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