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