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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