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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