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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