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考核实施第三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