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将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