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二十条

对节能环保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加强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考核。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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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