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或者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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