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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