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