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三十三条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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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