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适任考试第三十三条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