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适任考试第三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