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二十七条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