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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